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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靜期

離婚程序是否需要冷靜期

離婚程序是需要冷靜期的,冷靜期是30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標籤: 冷靜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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