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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小孩歸誰

父母離婚小孩歸誰

離婚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由雙方協議處理,無法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身心健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另一方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對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願。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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