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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有哪些

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有哪些

國家安全機關作為國家政法機關,法律不僅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刑事執法權,同時也賦予了國家安全機關行政執法權。

1、刑事執法權主要包括:對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法權;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權力;為發現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證據,對有關場所、物品和人身進行搜查的權力;查詢、調取物證的權力;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的權力;為發現犯罪證據而進行技術偵察的權力。

2、行政執法方面:優先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決定權、行政處罰權、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權、行政指導權以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進行行政許可等。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安全法》第30條規定:境外人員違反本法的,可以限期離境或者驅逐出境。

標籤: 職權 機關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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