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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標籤: 先訴 抗辯權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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