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性質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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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婚姻法未明確規定。後面又出台了司法解釋(一)、(二)對彩禮作出明確規定,將彩禮定義為附條件的贈與,當結婚目的不能實現時,彩禮是可以返還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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