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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判決形式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判決形式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判決有以下四種:

1、確認違法的判決。

確認違法的判決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解釋》第50條第3款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解釋》第50條第4款規定:“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在訴訟中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作為違法的,也應當作出確認違法判決。”

2、確認合法的判決。

適用於《解釋》第57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

3、確認無效的判決。

《解釋》第57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同樣也適用於確認無效的判決。

4、確認有效的判決。

它與確認合法的判決適用於同一條款的情形。

確認判決的確立是行政審判發展的需求,它的存在有其重要的法律意義:

1、作為一種獨立的判決形式,確認判決是對現有的維持判決、撤銷判決、變更判決、履行判決這四種行政判決形式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它不從屬於其它判決形式,是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及效力狀態與特定行政法律關係的確定,不具有創設、變更或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律效果。

2、作為一種宣告性、確定性和程序性的特殊判決形式,確認判決對既存權利提供了一種特別的保障。因為“每一具體個案均構成一獨特之訴訟類型”,行政行為的形式和內容各異,當事人的權利保護請求不同,使得“在各式各樣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的資格、請求的內容、法官的權力、訴訟的程序、判決的效果,不完全相同”,確認判決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它以自己特有的形式保護着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3、作為一種新的裁判方式,確認判決可以用來解決某種行政行為是否違法,某種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是否合法等法律問題,為審理相關的行政案件提供瞭解決問題的適當途徑,有利於審判人員在《行政訴訟法》《解釋》所確定的框架內,作出符合行政訴訟目的和解決行政爭議的最適當的判決。

4、確認判決更新了我國行政行為效力的理論,確立了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必然被撤銷的觀點,這是行政法理論的重大發展。確認判決在處理解決行政爭議的同時兼顧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利於平衡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

標籤: 行政訴訟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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