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失物的問題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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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指非基於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佔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於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作了概括性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物權法》出台後對這個問題作了相對比較具體的規定,明確了拾得人和權利人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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