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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次判不離婚依據是什麼

法院2次判不離婚依據是什麼

法院2次判不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由此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官在判決離婚的時候,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標籤: 次判 離婚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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