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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在當地離嗎

離婚必須在當地離嗎

離婚案件不是隻有當地的法院才可以管轄,也就是説它不是必須在當地進行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原告起訴被告離婚,那麼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會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夫妻雙方有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對方起訴離婚,這個情況下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由原告起訴時對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的住所地指的是對方的户籍所在地。這裏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對方離開住所地到起訴的時候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這個地方。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標籤: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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