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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順延的條件

工期順延的條件

1、工程量增加。

2、發包人變更設計。

3、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設計圖紙等施工必需的資料。

4、發包人未按約支付工程款。

5、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與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銜接不當。

6、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後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標籤: 順延 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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