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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起訴離婚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標籤: 起訴 離婚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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