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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憲法審查的三種模式

簡述憲法審查的三種模式

1、以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過受理公民的訴訟來行使違憲審查權。在這種模式下,由於司法是三權分立中的獨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獨立審查立法的權力。而這種模式中的許多案例,是與判例法制度相適應的。啟動違憲審查程序的主動權始終掌握在公民手中。

2、立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英國。違憲審查在英國的歷史比美國還要長,儘管英國是世界上三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憲制度確立之初,《權利請願書》與《權利法案》就明確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獨立適用。

3、由專門的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和德國、俄羅斯、意大利、韓國等國的憲法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就是“各組織法在公佈前,議會兩院的規章在施行前,都必須提交憲法委員會,憲法委員會應就其是否符合憲法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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