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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私蓋公章的法律後果

未經同意私蓋公章的法律後果

私蓋公章是違法,其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其私蓋公章的行為給他人造成了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對方的損失;如果該行為涉嫌成立了犯罪,應當受到刑事處罰。一般情況單位對此不承擔責任,但是單位對此有過錯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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