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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怎麼處理

漏罪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例如:張某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罰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張某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張某某最後還將執行刑罰九年。對漏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並後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標籤: 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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