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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調崗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勞動法調崗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標籤: 調崗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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