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患有哪些部門職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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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解決醫患有醫患關係辦公室,它們的職責如下:
1、在院長、主管院長領導下,負責醫療投訴、糾紛處置工作;
2、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醫療投訴、糾紛處置等相關制度及工作流程,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組織醫療投訴、糾紛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科室及時處理。做好醫療投訴、糾紛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各類檔案的保管工作;
4、負責配合衞生行政部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部門,做好醫療糾紛接訪和調解工作;
5、定期歸納、總結醫療投訴、糾紛處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相關科室;
6、負責組織全院醫務人員進行醫療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培訓工作;
7、做好上級領導交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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