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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誰決定

刑事拘留有誰決定

作出刑事拘留決定的為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標籤: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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