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孩子送人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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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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