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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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效力排序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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