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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區別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3、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4、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效力排序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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