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經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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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是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夥企業的契約。
一、個人合作經營協議是指兩個及其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自願聯合。其法律特徵是:
1、合夥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
3、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
4、合夥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夥應當簽訂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明確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夥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夥關係。
二、合夥人的義務有: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3、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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