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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農產品抵扣嗎

營改增後農產品抵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税人購入農產品,下列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税額:

1、增值税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此外,《浙江省國家税務局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國税流〔2006〕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給出了關於農產品抵扣憑證的規定:

收購企業收購農業產品,應憑下列合法憑證進行抵扣:

1、出售方屬於一般納税人的,憑出售方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抵扣;

2、出售方屬於農業產品生產單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小規模納税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的,憑出售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抵扣;

3、出售方是農業生產者個人的,憑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收購發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辦理税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偶然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憑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税機關開具的《税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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