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組應當在多長時間內完成清算 經驗 關注:1.9W次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算完畢。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的,清算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 標籤: 清算組 多長時間 清算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hk/jingyan/9ozkqv.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