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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離職時間以哪個時間為準

對於離職時間,以辦理離職手續的時間為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非試用期)無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這30日式用人單位的權利,即用人單位可以放棄或減少,但是,不能超過30日。

如果用人單位內部的規定是低於30日的,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勞動者應當遵守,未經過單位同意提早離開屬於曠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標籤: 離職 時間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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