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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未成年不可以當志願者

為什麼未成年不可以當志願者

加入志願者的行為從本質上講是是一個合同行為,因為加入後可能會產生一些合同義務,國家為了保障其免於承擔一些不利的義務,規定必須經法定代理人(父母)追認後,方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標籤: 未成年 志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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