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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限制

公務員限制

公務員,全稱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法律規定凡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招考簡章》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

報考公務員有哪些限制: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可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

標籤: 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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