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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

訂約定金成立要件有哪些

1、訂約定金是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的金錢是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係處理。

2、訂約定金是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於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於或多於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標籤: 訂約 要件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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