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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怎麼規定的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怎麼規定的

關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法》第5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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