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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是行政訴訟過程中關於能夠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的基本準則。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各種證據只有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並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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