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幾年 經驗 關注:8.35K次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 罪判 公共安全 危險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zhizhiguan.com/zh-hk/jingyan/4qopm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