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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的時間規定有哪些

工傷鑑定的時間規定有哪些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鑑定可以在治療終結上情穩定後進行,鑑定後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標籤: 工傷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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