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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機關或者不得為保證人

哪些機關或者不得為保證人

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是非票據債務人對於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作出保證行為的人。

根據《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國家機關、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均不得作為保證人為他人提供擔保。

村民委員會、經濟聯合社不屬於上述禁止範圍,它們依法可以作為保證人,村民委員會是一種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它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但它並非營利性組織,也無獨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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