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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尋釁滋事

如何定性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主體是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主觀上故意,動機是通過尋釁滋事追求精神刺激,侵犯客體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包括以下幾種行為: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標籤: 尋釁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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