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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產税細則有哪些

上海房產税細則有哪些

上海房產税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房產税在本市市區、金山衞石化地區、縣城、建制鎮和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開徵,在開徵區域內的房產,均依照本細則繳納房產税。

第三條: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個人共有的房產,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繳納。房產產權轉移時,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繳清各期税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納税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税務機關合並徵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税務局直接徵收。

標籤: 房產税 細則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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