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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中發生承諾延遲如何解決

要約中發生承諾延遲如何解決

遲延承諾有兩種情況,其法律約束力不同,對其處理應區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一般遲延承諾。這種承諾不能視為有效承諾,而是一項新要約,需經原要約人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確認後,才能成立一項合同

另一種情況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糾紛,承諾人應對沒有收到要約人的通知負有舉證責任;要約人應對業已履行通知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遲到的承諾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標籤: 要約 延遲 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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