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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歸誰領導

消防歸誰領導

根據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簽發的新消防法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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