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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訴訟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訴訟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的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主張提出證據。但在環境污染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舉證責任倒笠是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實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屬於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依法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作為被告的污染企業自行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被告的污染企業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污染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則應承擔法律責任。

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明確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知,環境污染訴訟中被告舉證責任倒置,由被控告環境污染侵權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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