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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試用期辭職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果是因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單位過錯辭職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標籤: 試用期 辭職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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