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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交警可以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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