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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分公司成立條件

建築分公司成立條件

有下列條件:

1、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2、經營範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範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

3、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標籤: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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